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已废止开办宗教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