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