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效警报设施建成后,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规划、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供电等部门提供警报设施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