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及警报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

(二)堵塞警报台通道;

(三)在警报设施专用供电设备或者线路上搭线;

(四)在警报设施及其周围30米范围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五)在设置警报设施的建筑物屋顶安装广告牌等有碍警报音响传播的遮挡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