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防空袭警报信号标准分为三类:(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三分钟;(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三分钟;(三)解除警报,连续长鸣一声,时间为三分钟。平时抢险救灾或者遇突发事件发放的警报信号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