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二)国外亲属的定居证明文件或者由省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确认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侨眷身份,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负责办理机关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辽宁省归侨侨眷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