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自由支配侨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向银行查询侨汇凭证,或者要求提供侨汇储户名单。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将侨汇按个人意愿转成外币存款,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有关银行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