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归侨、侨眷可以依法自由支配侨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向银行查询侨汇凭证,或者要求提供侨汇储户名单。归侨、侨眷可以依法将侨汇按个人意愿转成外币存款,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有关银行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