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租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期满或者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的,房屋所有人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予赔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