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归侨、侨眷全家出境定居,要求保留公房承租权的,自批准离境之日起1年内,房屋产权单位应予保留,双方订立协议,按规定交纳房租。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在出境前已经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