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第十四条有效开展国防教育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兵、预备役训练中心(基地)、民兵活动室和职工之家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少年军(警)校和国防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