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开展国防教育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兵、预备役训练中心(基地)、民兵活动室和职工之家等场所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少年军(警)校和国防教育基地。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