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参保人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就医。

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参保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告知收费明细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