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加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多个个人账户的,只保留一个账户,其余账户予以撤销。被撤销个人账户余额应当合并到保留的账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