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采伐及木材经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设立木材市场,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便于流通、方便群众、保护资源的原则。林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