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