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