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