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