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