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