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