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责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拒绝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