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责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拒绝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