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擅自移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标桩、界桩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