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擅自移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标桩、界桩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