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出现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布有关路况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间断放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并派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交通管制措施解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