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无障碍设施、路况信息服务、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

(二)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

(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本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