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区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一)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无障碍设施、路况信息服务、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二)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本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