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已修改驾驶人行驶高速公路,在交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妨碍通行秩序的行为:(一)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二)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三)妨碍计重器具正常计重;(四)冲闯收费站;(五)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六)其他故意妨碍通行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