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收取的通行费应当全部上解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拆分结算,定期公布收费结算信息。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结算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