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辖市、自治州、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