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