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从国外、境外和省外引进技术、设备、产品,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产生污染而国内又不能防治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禁止将国外、境外和省外有毒有害废物转移到本省内处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