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禁止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和使用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