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