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五条已废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