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