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需要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设置人,由此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