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范的,设置权应当重新招标、拍卖。非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范的,设置权应当重新申请。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