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户外招牌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三)搭建户外招牌架的,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