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申请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二)户外招牌设计图、彩色效果图;(三)搭建户外招牌架的,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