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二)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三)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四)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