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华侨投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照规定比例给予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