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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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

第八条

有效

华侨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境外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其携带的子女需要在本省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享受当地学生同样的待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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