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华侨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境外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其携带的子女需要在本省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享受当地学生同样的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