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华侨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名目和标准,向华侨投资企业收费。华侨投资企业有权拒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收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