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档案及相关的材料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和所需费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