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职工跨统筹范围变更劳动关系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当随之转移。

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支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依法继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