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记入下列项目: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规定应划转的部分;

(三)按照规定应当记入的利息。

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第(一)(二)项之和应为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