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十七条已废止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