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管理工作。

供水和控制河水流向的工程由隶属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