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排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溉、供水、控制河水流向、水力发电等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