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排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溉、供水、控制河水流向、水力发电等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