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验收,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