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年度开采总量应当逐年递减。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对每一可采区确定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数量。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