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