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运砂船舶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通航。

运输河砂实行准运制度。运砂船舶、车辆应当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砂准运单,并按核定的数量、线路、时间运砂。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