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采砂量达到核定开采数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