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分级许可:

(一)申请在闽江下游河道采砂的,由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二)申请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